中港離婚
中港離婚
常見的五種中港離婚種類
在處理正常離婚個案件時,會根據《婚姻訴訟條例》12條列明,兩個人在婚後最少一年後才可以申請離婚。換句話說,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
但中國內地的法律不同的是,內地的法律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隨便便下離婚的決定。
而五種常見的中港離婚問題包括:
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
沒有兩個人的身份證與結婚證明,其中一方失蹤,兩個人都沒有互相聯繫。
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兩個人於香港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明,而伴侶失蹤,兩個人並再無聯絡。
單方面同意離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