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撫養權

香港非婚生子女及轉讓撫養權問題

在處理香港離婚撫養權案件中,二人面對離婚時最大的爭議點都是圍繞離婚後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及贍養費。


如果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兩個人也不可以因每一項細節而共同同意的話,便需要找第三方尋求協助。事務所會提供一切的諮詢服務,包括會審視兩個人現有的資產、財政狀況等。亦會按照平均分配原則,亦即是一半一半去衡量到底怎樣爭取最大得益。

 

原則上,最好是你和你的前配偶能夠就養育子女的計畫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涉及子女的訴訟可能會造成相當大的損失。在子女問題上的衝突也會導致家庭法院在下達任何有關子女的命令之前,先下達一份社會福利報告,這不僅對你和你的前配偶有著負面影響,而且對子女也造成一種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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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香港司法機構正盡最大努力確保非婚生子女免受歧視,但從立法層面上說,香港法律對已婚伴侶及其婚生子女的保障遠超於非婚生子女。

     

    眾所周知,以香港法律為例,沒有註冊結婚的父母所獲得的權利比較少,這些人被誤稱為「依普通法結婚的妻子/丈夫」,一般只能得到有限的「經濟濟助(Financial Relief)」和關於非婚生子女管養權的「照顧者津貼(Carers Allowance)」,但無權獲取任何法定經濟濟助。(除非向法院提出個別申請,如非婚父親並無非婚生子女管養權)。


    隨着本港非婚生子女的人數越趨上升,關於「同居伴侶的非婚生子女和一般婚生子女之間的待遇差異」已逐漸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政府統計處於2015年1月公佈的《結婚及離婚趨勢》報告顯示,從1991年到2011年間,香港晚婚或未婚男女數目有上升趨勢。同期,結婚男女的比例也不斷減少。這意味着同居家庭數目正不斷增加。

     

    除此之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同居家庭數目也在上升。根據英國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1996年至2012年間,同居伴侶數目增加了12%;美國政府的統計數據顯示同居伴侶數目正大幅增加,升幅主要來自年輕一代。

     

    說回本港關於「子女撫養權」和「非婚生子女管養權」的法律。

     

    香港法律允許非婚同居關係破裂後,其中一方可向另一方索取一次性支付予非婚生子女的「經濟濟助」。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經濟濟助」原則與婚生子女不同,對婚生子女而言,法院會以若婚姻存續,婚生子女原本可享有的經濟狀況來考慮其經濟濟助。

     

    雖然非婚生子女同樣可以每月獲得撫養費,但法院只會在子女有「當前及非經常需要(Immediate and Non-recurring Needs)」的情況下,才會發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這和規管婚生子女的法律不同,婚生子女並不受此條例約束。

     

    此外,法院只在父母已經擁有該物業,及考慮到父母的經濟能力並覺得合適的情況下,才會以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為依歸作出物業轉移或授產安排。婚生子女並不受此限制。

申請子女離境許可令-留學/移民

單親、再婚後或非婚生子女獨有管養權(sole custody)帶子女移民要考慮的因素:

包括:

(1) 子女的最佳利益;

(2) 子女的意願;

(3) 離港後獲探視權家長與子女保持聯繫。

怎樣申請?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準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父母雙方可以向香港法庭存檔一份同意傳票申請子女離港許可。如果法庭就同意傳票申請沒有其他疑問,視乎法官的日程,一般需要三至四星期時間可以批准有關申請及頒布命令。

 

如果對方不同意子女永久離開香港,閣下便需要向香港法庭提出移居準許申請。在收到有關申請,法庭會決定永久移居外地是否符合被帶離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是否應該頒發移居外地的準許。考慮相關申請的時候,法庭首先會從申請人方面考慮,包括申請人的移居外地提議是否實際可行及經過深入研究和調查。另外,法庭會檢視申請人是否持有真實意向認為永久移居外地對子女是最佳安排,而不是出於自私意願將另一方父母排除於子女的生活之外。如果申請人通過了上述測試,法庭之後便會從反對一方方面考慮,包括檢視反對是否出於真實關注子女的將來安排及移居外地對反對一方及子女未來關係的負面影響。法庭通常亦會指令提交一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來協助它評估搬遷建議。無論如何,法庭將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來決定準許或否決移居外地的申請。

 

如果閣下失去另一方父母的聯絡方法或對方不回應閣下與子女移居外地的要求,閣下可以考慮單方面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移居外地的命令。如果已經失去聯繫,閣下需要向法庭證明閣下已經用盡一切閣下所知的聯絡方法嘗試與另一方父母聯繫,但有關聯絡方法已經不能聯繫到對方。如果閣下可以聯繫到另一方父母,但對方拒絕回應是否同意子女永久移居外地,閣下則需要向法庭證明閣下已按法庭要求把申請文件送達及通知對方聆訊的日期時間,只是對方選擇缺席有關申請聆訊。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的話,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 / 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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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非婚生子女而言,母親具有所有父母權利及權能。但對父親來說,法律上有一定限制,就算子女在出世紙上寫了父親的名字,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也並不能自動得 到探視或撫養權。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父親必須向法庭申請證明他是其父親,如法庭信納他是該子女的父親,便會發出命令確認他擁有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一般來說,如母親亦確認該子女的生父的身份,法庭一般都不會質疑,但假如雙方對父親的身份有爭拗的話,雙方便須作出舉證,例如提供DNA測試報告或其他證據來證明。當法庭確立父親為該子女的生父後,無論母親或父親,都對該子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無分高低,如同其他於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一樣,父母雙方都對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探視、教養、財產管理等所有有子女事宜上都有同等的權利 。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証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規管配偶及婚生子女的贍養事宜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而有關制度是基於需要及平等原則的。換言之,法院須首先確定經濟條件較差的一方及子女的需要,如仍有剩餘資產,則作平均分配。

    另一方面,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規管非婚生子女獲的贍養事宜。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2)(b)條,法院有權授予子女照顧者津貼。

     

    無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假如父母對任何影響子女福利的問題上意見分歧,其中一方可交由家事法庭申請指示,家事法庭會考慮各種因素,假如子女達一定年齢及理解力的話,亦會考慮子女的意願,最終以該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而作出命令。

     

    家事法庭在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甚為廣闊,可就所有關於子女的事宜作出合適的命令,例如管養、照顧及管束或探視權上的安排、 父親或母親支付予對方子女贍養費、子女出境渡假、留學或移民等問題最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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